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三、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
五、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 |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
→ |
领取营业执照 |
六、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成员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三、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
五、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
→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 |
领取营业执照 |
六、提交资料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三、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
五、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
六、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