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税务登记的用途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开立银行账户;
●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领购发票;
●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办理停业、歇业;
●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办理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为个人的需携带出租方房产证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 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 公司财务制度复印件一式二份。
●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 公司公章和法人印章。
● 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上述资料复印件为A4纸。
四、办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 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为个人的需携带出租方房产证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企业财务制度复印件一式二份。
● 企业公章。
五、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 有再就业优惠证书的可免工本费,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