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杰工商财务代理-中小企业财税金融理财服务平台 海口工商局-海口税务局 会计从业协会 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 海口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海南省商会协会

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11
    (主持人)张诚: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昌江县国税局举办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昌江县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开书同志,围绕“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蔡局长您好! (09:32:01)
    (嘉宾)蔡开书: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这里,并通过这种方式同大家交流有关“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话题。 (09:33:50)
    (主持人)张诚: 蔡局长,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1日起推行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纳税服务规范2.0版,以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昌江县国税局在贯彻落实这两个规范过程中采取了什么措施?您能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吗? (09:34:14)
    (嘉宾)蔡开书: 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这两个规范以后,我局在省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主要是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两个《规范》下发后,我局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规范、明白重点、了解难点,确保了两个《规范》在我局顺利实施。 二是按照省局的要求,启用新的表证单书,对与规范不符的一律停止使用,确保表证单书的正确使用;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 三是强化督导检查。我局及时深入纳税服务厅前台、基层税务分局,严格对照两个规范检查督导运行情况,对不符合规范或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及时指出,要求限时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同时在纳税服务厅摆放《规范》,接受纳税人随时随地的监督。 (09:37:05)
    (主持人)张诚: 蔡局长,您好!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组织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宣传周,咱们昌江县国税局具体做了哪些宣传工作呢? (09:39:07)
    (嘉宾)蔡开书: 我们局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周结合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行集中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题宣传。包括通过12366短信平台、悬挂宣传横幅、网上办税服务厅信息推送、税管员上门等方式,加深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确保政策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2014年及2015年前两个季度,我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已享受到位,政策实际受惠面达100%。 (09:41:16)
    (主持人)张诚: 谢谢蔡局长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所做的介绍,现在我们来看看网友的意见、建议和提问。 (09:41:49)
    问题:我们公司上一年度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想请问下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范围今年有什么新变化吗?另外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9:42:34)
    (嘉宾)蔡开书 回答: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国税总局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政策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局长好,我们是一家新开的企业,想了解一下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要先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09:42:56)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不需要在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问题:公司员工A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无偿将汽车租赁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发生的油费、维修费等都由公司承担,且公司不要求A开具发票。请问该项业务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09:44:28)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员工并非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因此,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问题:蔡局长,您好,请问随军家属就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09:44:41)
    (嘉宾)蔡开书 回答:这位网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问题:我想计划成立农业公司,从事农业种植和销售,目前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听说农业有增值税减免,请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 (09:45:40)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减免税办法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你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备案类减免,你公司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都不得享受减免税。
    问题: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业务经营属于季节性的,有时销售额多,有时销售额少。比如3月的销售额超过3万元了,但预计4月份销售额又到不了3万元。如果4月份销售额没到3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09:45:56)
    (嘉宾)蔡开书 回答: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税的。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月来计算的,哪个月符合,哪个月就能享受。
    问题:我公司刚刚成立了污水处理厂,请问能享受什么税务优惠? (09:46:15)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符合该文件所附目录中规定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同时,根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问题:由于我们企业最近搬迁,才发现部分会计资料丢失损毁,可能下个月不能按期申报了,怎么办? (09:46:35)
    (嘉宾)蔡开书 回答:这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问题:蔡局长您好!我是盆景种植爱好者,最近有家公司要跟我买一些盆景,我想问一下,销售自己种植的盆景是否免征增值税? (09:46:39)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盆景属于这一范围。因此,销售自产的盆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会计处理上未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是否会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09:47:04)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请问一下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新型墙体材料,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09:48:07)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符合文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问题: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会计处理上未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是否会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09:48:41)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蔡局长,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节能服务公司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吗? (09:49:51)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问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提到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请问这个一次性扣除需要计算净残值吗? (09:50:25)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问题:问:你好,我们公司刚完成上月的增值税申报,采取的是网报的方式,因8月17当天系统故障多次扣款才成功,但税务机关系统显示的是8月18日才扣款成功,告知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我是否应该缴这个滞纳金? (09:51:26)
    (嘉宾)蔡开书 回答:电子缴税故障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如果您符合因电子缴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形,是可以不予加收该滞纳金的,我们的税务人员会提出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流转审批,再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批意见的。
    问题:我想代开翻译业务的发票,请问是去地税办理还是国税办理? (09:51:43)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第三条第六项规定:“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据此,翻译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可以到当地国税申请代开发票的。
    问题:蔡局长您好,我是昌江一家企业纳税人,前段时间由于天气太热,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存货损失了大部分,导致没有足够资金缴纳本期税款,听说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那是否还会加收滞纳金?另外我该怎么办理? (09:52:22)
    (嘉宾)蔡开书 回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后,在批准延期止内不予加收滞纳金,至批准延期止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不予批准后,自缴纳期限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问题:蔡局长,您好,我想问下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后,还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09:52:30)
    (嘉宾)蔡开书 回答: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后,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进行相关维护后,开票系统中就会有农产品收购发票模版,选择该模版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问题:你好,税务局的领导,我是一个个体户,我5月份代开一笔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元,但在申报时误填申报表,多扣了我的税款,我现在才发现,我现在还能不能追回多扣的款项? (09:53:15)
    (嘉宾)蔡开书 回答:这情况属于误缴,是可以申请多缴退抵的。请携带多缴税费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到纳税服务大厅填写《退(抵)税申请表》,我们会对于您提供的资料,在30日内查实并办结。
    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企业若是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处理吗? (09:53:58)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问题:蔡局长您好,我是个农业合作社的法人,但之前由于个人原因长期没进行申报,现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了,由于业务的需要,能否恢复我的纳税人资格? (09:56:10)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时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并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恢复为正常开业户。
    问题: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09:58:02)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问题:开票员证换公司了为什么不能更换而要交钱重新考取?  (09:58:24)
    (嘉宾)蔡开书 回答:开票员证是属于航天信息公司发放的,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情况,请您拨打26652583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调查清楚后给您进行回复。
    问题:我们企业因业务开展,需要到外县去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怎么开具? (09:58:48)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三、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您好!我们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05:09)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 因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你好,我是合作社的,之前因为没有正常申报被税务机关做了非正常注销,现在想恢复回来,请问要怎么办理呢? (10:05:16)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时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并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恢复为正常开业户。
    问题:你好,我是个企业的会计员,我想请问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10:05:33)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综上所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问题:国税领导,请问风力发电有税收优惠规定吗? (10:09:54)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风力发电项目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销售非首饰类的黄金制品是否要缴纳消费税?例如摆件、纪念类的黄金制品等 (10:11:31)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此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所以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10:21:40)
    (嘉宾)蔡开书 回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属于六大行业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问题: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10:22:13)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你好,我想计划成立农业公司,从事农业种植和销售,目前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听说农业有增值税减免,请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 (10:22:39)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减免税办法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你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备案类减免,你公司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都不得享受减免税。  
    问题:您好,我们公司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呢?  (10:24:23)
    (嘉宾)蔡开书 回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我公司属于营改增范围,月营业额不到3万元,请问能免增值税吗? (10:30:14)
    (嘉宾)蔡开书 回答:只要是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即可免征增值税。
    问题:您好,蔡局长,我公司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0:32:48)
    (嘉宾)蔡开书 回答: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 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 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 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 (5)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问题:您好,我想了解下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可以将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 (10:35:02)
    (嘉宾)蔡开书 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问题:我最近老接到以电话、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车购税退税”的事,请问是真的吗? (10:36:57)
    (嘉宾)蔡开书 回答: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某些怀有不良企图的人冒充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购车后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所谓的“退税”信息,有纳税人信以为真,造成损失。媒体、税务和公安部门都曾以各种方式予以揭露,所谓“退税”纯属骗局。关于车购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车购税的退税大致有三种情况:(1)因质量原因,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即车退了。(2)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即不能上牌照。(3)符合免税条件,但免税依据下发前已缴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即先征后退。
    问题:蔡局长,您好,请问个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40:36)
    (嘉宾)蔡开书 回答:不能申请代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如果您已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则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仅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主持人)张诚: 尊敬的纳税人、各位网友,这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也谢谢蔡开书局长的精彩解答。  (10:59:33)
    (嘉宾)蔡开书: 感谢广大纳税人和各位网友对我们昌江县国税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下一次还有机会和大家在网络上互相交流。  (10:59:59)
    (主持人)张诚: 如各位网友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12366服务热线或者昌江县国税局电话0898--26652583咨询。今后我们还将继续推出不同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敬请关注。谢谢,再见! (11:02:05)
Copyright By Jinrui All Rights Reserved! www.jinruijie.net 版权所有
Tel:0898-66249152  Phone:13368989311  Email:ycy@jinruijie.net  QQ:295098512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5号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6楼(原海口市科工信局大楼)
海南金瑞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金瑞杰工商财务代理  海南省中小微企业一站式便携服务平台  琼ICP备14001008号-2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