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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自觉融入税收新常态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4
    (主持人)舒泰: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本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本期我们访谈的主题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自觉融入税收新常态”。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陵水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宁走进直播室,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李宁局长将现场回答网友们的提问,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09:33:38)
    (嘉宾)李宁: 各位网友,大家好!首先我向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互动交流,希望能借助这个平台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了解大家的需求和呼声,不断进步,为我们的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欢迎大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积极参与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谢谢。    (09:35:39)
    (主持人)舒泰: 李局长,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自觉融入税收新常态”,现请您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09:36:09)
    (嘉宾)李宁: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自觉融入税收新常态”的主题,以强化管理为保障,突出抓好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继续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积极推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正式试行以来,我局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12366短信平台、税企微信互动群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行和宣传《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其升级版,举办纳税服务规范培训班,全面学习和掌握纳税服务规范内容,及时更新一次性告知卡和办税指南,确保纳税服务规范落地生根并惠及所有纳税人。 (09:39:35)
    (主持人)舒泰: 谢谢李局长的介绍,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升级,更好地服务了纳税人。除了这项重点工作,陵水国税局今年还有那些重点工作呢? (09:39:59)
    (嘉宾)李宁: 今年重点工作主要还有以下三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工作。我局组织各业务科室和税务分局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梳理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及注意事项,下户宣传,积极协助纳税人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第一季度,我局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730户,其中:盈利户数28户,零申报户数337户,亏损户数365户 ,盈利面为3.83%,政策受惠面为100%,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144368.85元。 2015年第二季度,我局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672户,其中:盈利户数17户,零申报户数307户,亏损户数348户 ,盈利面为2.53%,政策受惠面为100%,共计减免税额4.3846万元 。 (09:42:40)
    (嘉宾)李宁: 二是继续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上半年,我局营改增工作继续推进。针对已完成营改增的纳税户继续做好政策宣传、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并对下一步即将进行营改增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的纳税人信息与地税进行沟通,核实户数,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截至6月30日,今年上半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为768.28万元。 (09:44:40)
    (嘉宾)李宁: 三是积极推进国地税合作。总局已经出台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我局将按照省局的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地税部门的纳税服务合作、征收管理合作、税务稽查合作、信息共享合作以及其他事项的合作,立足陵水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合作有效推进。 (09:46:23)
    (主持人)舒泰: 谢谢李局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进入今天的互动环节,一起来看看网友们的问题。 (09:46:58)
    问题:我是陵水的个体户,店面从提蒙搬到新村,税务这边要不要办什么税务证的变更登记? (09:48:52)
    (嘉宾)李宁 回答:您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税务登记内容与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局长您好,您能跟我解释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具体是指什么吗?它的优势在哪里呢? (09:51:10)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问题:我想请问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非正常户?  (09:53:17)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改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问题:您好,我是陵水的一家企业财务负责人,我想了解一下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09:55:34)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9月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题:请问一下李局长,我们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09:58:29)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问题:我准备开一家公司,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标准? (10:01:24)
    (嘉宾)李宁 回答: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三)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我们没有应纳税款也要办理纳税申报吗?      (10:05:33)
    (嘉宾)李宁 回答:是的,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李局长,您好,我们是新办的一家公司,主要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大概需要多久才能认定完成呢?    (10:07:59)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也就是说该事项不需要审批,若您的资料齐全,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当场即可办结该事项。
    问题:局长您好,我们是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0:10:53)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废止,其中关于“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已失效,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李局长,我开了一家小餐馆,经常给一些单位送外卖,但他们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们能否到国税局领用增值税发票?   (10:12:42)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旅店业、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可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李局长,我经营一家广告店,核定销售25000元,听说现在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真的吗? (10:15:43)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李局长,你好!我是销售电器的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请问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10:20:04)
    (嘉宾)李宁 回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问题:你们好,我不小心将车辆购置税凭证丢失了,应该怎么补办?  (10:27:36)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问题:您好,我是2015年5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现在我想申请开机打发票,听说现在的开票系统都是升级版的,我这种情况需要申请升级版系统吗 (10:29:42)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工作安排,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开具。您可以申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发票开具。
    问题: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营改增吗?怎么知道自己的公司改为征收增值税? (10:29:58)
    (嘉宾)李宁 回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1、交通运输业,其中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物业服务行业暂时还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若贵公司存在广告发布、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则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问题:我们公司目前销售额并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需要怎么申请呢?  (10:31:53)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提供相应的资料即可到办税大厅办理。
    问题:局长您好,我公司已注销国税的税务登记但未注销营业执照,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是否可以重新办理国税的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是否还可以和以前一致,如何办理,应提供什么资料?   (10:33:57)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你公司可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且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应和以前一致,只要到办税大厅领取《重新税务登记表》填写就可以了,不需提供资料。
    问题:您好,请问消费税新增了什么税目?  (10:34:04)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一条规定:“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问题:请问我们公司有安置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10:35:52)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照顾,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问题: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现在经营的不是很好了,我想注销掉了,请问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的程序有哪些,有时间规定吗?  (10:37:53)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七条 个体双定户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前,应办结以下事项:(一)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二)应缴销《发票领购簿》和未开具的发票;(三)应缴销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四)办理分月汇总申报;(五)已领取电子密钥的,应到纳税服务中心缴回密钥;(六)存在稽查在案记录的,应到稽查部门办结稽查案件;(七)存在未结违章记录的,应待违章案件处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后,依法接受处罚;(八)其它按照规定应于注销前办理的事项。
    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吗? (10:38:15)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请您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问题:您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当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已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处理? (10:40:56)
    (嘉宾)李宁 回答: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当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申请退税。
    问题:您好,请问企业购买基金取得的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0:48:01)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李局长您好,我公司节日会给员工发一些福利,请问这类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有什么税前扣除政策吗? (10:48:49)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请问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销售方要求退回发票作废,可以退回吗? (10:49:51)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问题:局长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0:50:37)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问题:请问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先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10:52:27)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2014年第10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问题:李局长您好,请问境外的广告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0:53:23)
    (嘉宾)李宁 回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且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广告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请问租赁宣传栏给他人展示广告,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10:54:42)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租赁宣传栏既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也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问题:淡水养殖珍珠属于初级农产品吗? (10:59:46)
    (嘉宾)李宁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据此,淡水养殖的未经加工的珍珠属于初级农产品。
    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11:00:36)
    (嘉宾)李宁 回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主持人)舒泰: 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海南国税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感谢网友和纳税人的热情参与!感谢李局长! (11:05:44)
    (嘉宾)李宁: 各位网友,今天能够在这里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我感到十分荣幸,衷心感谢您的参与。欢迎广大网友和纳税人在今后继续通过在线访谈、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与我们进行沟通和交流,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希望大家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陵水国税的工作。谢谢大家!    (11:06:40)
    (主持人)舒泰: 我们还将继续推出不同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敬请广大网友和纳税人关注。谢谢,再见! (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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