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参加2014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一并参照实行。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2013年度报告报送时间延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次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需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年度报告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网上年报服务”进入海南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在线填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海南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在线填报,也可向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