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电力、热力、燃料的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五)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并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证明.利用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的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销售自产的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的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