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一)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三)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一)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携带所需报送的备案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