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即征即退50%
四、满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即征即退50%
五、销售自产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七、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即征即退100%
一、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即征即退50%
四、满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即征即退50%
五、销售自产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七、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即征即退100%
一、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的纳税人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水泥的纳税人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销售自产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涂料硝化棉粉的纳税人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四、销售自产满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提供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五、销售自产特定建材产品的纳税人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六、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五)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证明: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证明
七、销售自产的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五)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