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自产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免征增值税;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销售自产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四、处理污水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符合GB10621-2006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六、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或者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七、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八、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即征即退50%;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九、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即征即退50%;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即征即退50%;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一、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50%;
(一)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二、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三、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即征即退10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四、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即征即退10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五、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10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六、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即征即退10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五)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即征即退10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八、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十九、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
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十、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十一、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五)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十二、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相关声明材料
(五)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十三、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二十四、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即征即退50%。
(一)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提供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符合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