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办理条件 |
1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以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2、须经外交部确认。 |
2 | 企业公司制改造 | 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 | ||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 ||
3 | 公司合并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
4 | 公司分立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5 | 企业出售 |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6 | 企业破产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7 | 债权转股权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8 | 资产划转 |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
9 | 事业单位改制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
10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
11 |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 | 1、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2、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3、有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2 |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 |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
13 | 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资产划转 | 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的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免征。 |
14 |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 1、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2、资金来源是否是上级军事机关的军费拨款;3、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是否有军事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4、如免税项目属于军事机密的,应出示有关保密证明;4、用于军事设施。 |
15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6 | 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 | 1、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
17 |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 1、必须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
18 |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 1、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
19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承受土地 | 1、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
20 |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 |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
21 | 公有住房变为完全产权住房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22 | 被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2、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过规定补偿标准的。 |
23 | 经营单位回购安置住房 | 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源 |
24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5 | 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 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2、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26 |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 1、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2、属于普通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3、属于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27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1、必须是个人购买住房;2、购买的必须是经济适用住房。 |
28 |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 1、该纳税人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为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2、该纳税人是否是按房改政策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3、该纳税人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 |
29 | 公有制单位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 1、该纳税人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为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普通住房;2、该纳税人是否是按房改政策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
30 | 土地、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为夫妻双方共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房屋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为夫妻双方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