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项目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细则第13条)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细则第13条)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