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新开业纳税人:
请您领取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后,按以下事项和流程办理涉税事宜。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及确认
(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单位纳税人补充信息采集
1、所需资料: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2、大厅受理流程: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国税与地税)→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税(费)认定(国税与地税)→给纳税人提供三方协议号(国税与地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国税与地税)。
(二)两证整合个体纳税人信息确认
1、所需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大厅受理流程: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国税与地税)→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税(费)认定(国税与地税)→给纳税人提供三方协议号(国税与地税)
二、发票领用
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月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纳税申报
(一)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
根据税(费)认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没有应缴税款的也要进行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
1、未进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税(费)认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没有应缴税款的也要进行申报。
2、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核定
如您已经办理定期定额核定,国地税系统将自动批量扣税,无需办理每月或每季的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核定办理流程为:在办税服务厅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经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各市县地税局所属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办理地税税额核定等涉税事宜。办理完毕后系统自动批量扣税。
四、各税费申报期限
税 种 |
申报方式 |
申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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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月报 |
每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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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
每季终了后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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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与增值税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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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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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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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月报 |
每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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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月报 |
每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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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汇总申报 |
每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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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 |
合同书立或使用时自行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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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按房产租金 收入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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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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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产原值 计算缴纳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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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季报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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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土地增值税 |
月报 |
每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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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月报 |
每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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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
年报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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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季报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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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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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
季报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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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
年报 |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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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税风险提示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