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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工商登记知识问答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10-09    浏览次数:13

1.海南工商在服务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开展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项目清单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确保省重点项目提速落地,省工商局推出以下十项服务开展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的措施:由注册登记窗口负责项目清单企业登记服务工作;开设百日大会战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加强项目清单企业注册登记引导;实行一次性告知;实行即时办结制;实行“容缺受理”;实行预约、跟踪、延时服务;实行项目清单企业注册登记后定期回访制;对项目清单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进行专项绩效评估;实行百日会战项目每日一报工作考勤制度。

2.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吗?

: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登记制度。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015101日前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017年底前作为过渡期,在全省范围内要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全部都要改为使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届时,原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我省工商机关采取什么措施加强登记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答:登记机关根据登记事项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需要,对窗口、前台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注册官)和履行核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注册官),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依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完全充分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积极探索注册工作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工商队伍职业化建设和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以及对市场主体科学监管的文化含量。

4.如何落实 先照后证的企业登记制度?

答: 除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对涉及与工商登记有关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机关必须要认真履行对市场主体主动告知的责任。申请人应当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觉履行申请行政许可的义务,并按许可开展经营项目。坚持许可法定,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

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5.海南工商在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方面有新举措?

答: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宽容把握名称近似规定;宽容鼓励企业名称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最大限度释放名称资源。依据《条例》规定,加快名称登记系统建设。企业可以通过自助名称登记系统办理名称登记。除法律规定和他人权利在先均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在原出资人不变或原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字号。

6.海南工商在放宽企业出资条件方面有新举措?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等事项的登记。

支持企业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碳排放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积极支持自然人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投资入股,其劳务价值、劳务出资比例由全体投资者以书面协议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7.海南工商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备案条件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意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可实行电商企业集群注册。

8.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有哪些新举措?

答:我省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增设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与其住所同属我省行政区划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经住所与经营场所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9.企业能否实行简易快速注销?

答:可以。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简易快速注销。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后,凡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登记机关依法将其注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10.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如何进行形式审查?

答: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与登记事项相符;

(三)登记申请文书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四)印章和签名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清晰、齐全。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无禁止皆可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统一国民待遇。

11.企业登记可以从网上申请吗?

答:可以。全省实行全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为此,要持续不断的加强工商业务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法人办理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的电子签名信息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电子签名的有效认证材料。登记机关将其纳入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登记机关积极推动“线上园区”建设。对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可实行电子证照、电子签名认证等。

对园区引进的重点项目、合伙人企业等,登记机关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主体认证手续,简化办事程序。

12.企业是否要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答:企业法人必须要依法自觉履行企业经营、存续状态等信息的年度报告义务。即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登记机关依法、按时、如实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登记机关通过建议、提醒、辅导、示范、约谈、信用约束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依法年报。建立企业年报工作督促通报机制,开展年报公示情况督查,帮扶指导。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企业年度报告督促和数据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13.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义务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什么是“双随机”抽查?

答: “双随机”抽查是指登记机关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名单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抽查的工作制度。对企业法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辖区内一般不少于3%比例的企业,由登记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公正。

被检查企业名单由登记机关以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索引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名单由登记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

15.企业对登记机关的抽查或核查有何配合义务?

答:登记机关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公开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的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证件;

(四)涉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法人,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与注册登记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账册、票据、报表、计算机主机等信息存储设备、视听资料,以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材料;

(六)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材料。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企业法人,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登记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法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登记机关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答:企业法人利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实名经营。在网站首页末端公示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电子链接。企业法人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上经营的网站以及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如实报告涉网经营的相关即时信息。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监管,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平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和售假行为,积极推动网络市场在规范中发展。

17.登记机关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登记机关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责令停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8.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何惩戒措施?

答:依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企业法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推动诚信文化建设,建设诚信文明。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和对市场主体诚信建设的刚性要求和约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决定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决定的登记机关等。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其被列入情形未消失的,在尚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业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9.什么是绿色准入、生态优先原则?

答:坚决守住生态红线和风险红线。对污染环境、危及生态安全、破坏生态和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企业坚决关停注销。造成后果的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全力营造绿色健康、安全有序的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20.如何处理登记纠纷问题?

答:依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利害关系人与公司或股东之间产权、债权的认定等民事纠纷。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其纠纷。

21.哪些情况可以免予工商登记?

答:积极发展全社会的创业文化和创新文化建设。助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对为解决就业的贫困人口、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大中专学生、改制企业职工、退伍士兵等创业群体,对在为支持小城镇建设或者调节旅游淡旺季等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个人或家庭以及农村流动商贩和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加工销售当地有特色的旅游小工艺品、传统优势特色土特产品和自种、自耕、自养农副产品的农民,可优先将市场主体准入权下放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负责部门、机构向行政管辖区域工商机关统一申请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个体经销、加工、贩卖的经营者,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但要对其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22.对免予登记的主体是否可以放任不管了?

答:各市、县、自治县以下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免予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条件、经营区域和规范管理等依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将有关情况即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统一备案手续。对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23.工商登记、办事是否收费?

答:工商登记、办事一律不收费。一律取消工商登记有偿中介和有偿收费服务,要真正做到放权放到企业,不允许中介机构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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