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局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写了此解读。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总局1024号文)规定“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据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把小额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高到5000元。同时废止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额标准以下的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小额标准以上的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三证合一”实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其中,前三项资料是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本所列,第四项资料是根据税务总局1024号文的相关要求所列。
另外,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则“三证合一”以后,凡持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 ,视同已办理税务登记。
三、小额标准是什么?
我省规定的小额标准,是指:要求代开发票的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收入金额在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