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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服务 和谐征纳关系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6
    (主持人)赵明: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您关注乐东县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 (09:34:53)
    (主持人)赵明: 本期访谈的主题是“优化纳税服务 和谐征纳关系”。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乐东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军走进直播室,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回答网友的提问,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09:35:25)
    (嘉宾)陈军: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在线访谈”与大家沟通交流。首先我代表乐东县国家税务局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乐东国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09:36:16)
    (嘉宾)陈军: 我们将认真听取大家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广大纳税人的需求,以便于今后改进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谢谢! (09:38:05)
    (主持人)赵明: 陈局长,今天的访谈主题是“优化纳税服务  和谐征纳关系”,我们乐东县国家税务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你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09:39:19)
    (嘉宾)陈军: 今年以来,在省国税局和乐东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乐东国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国税机关公信力为目标,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着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09:41:01)
    (嘉宾)陈军: 一是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我们实施了“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要求我们税务人员不得对纳税人的咨询推诿扯皮,着力于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头找的问题。同时,我们还精简了资料报送,推行免填单服务,办税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09:44:01)
    (嘉宾)陈军: 二是着力规范纳税服务。我们积极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每一项涉税业务都进行规范,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可以像查询电话号码一样,找到涉税事项办理的流程图,明确需要报送的资料和办税流程,实现办税全流程的程序化操作。 (09:48:05)
    (嘉宾)陈军: 三是着力强化税收宣传。我们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乐东国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关注微信,了解到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向我们提问,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及时予以答复。另外,我们开办了“纳税人学堂”,通过举办税法知识专题讲座和开展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帮助纳税人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 (09:50:13)
    (嘉宾)陈军: 四是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我局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国税局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公开行政审批目录,坚决杜绝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09:53:10)
    (主持人)赵明: 谢谢陈局长,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9:54:00)
    问题:您好,我想了解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09:54:21)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您好,我上个月购进的发票丢失了,请问该如何处理? (09:57:04)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你需要书面报告当地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您好,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9:59:04)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该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问题:您好,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0:01:45)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想问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需要填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关联方具体指什么? (10:02:28)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问题:您好,我到外县销售货物,但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请问,我应该在哪个地方纳税? (10:06:29)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问题: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大? (10:09:40)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问题:我经营一家小店,前段时间家里有事,办理了停业,现在我该如何办理复业? (10:10:28)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问题:我企业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还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10:11:09)
    (嘉宾)陈军 回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规定,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问题:领导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公司上个月没有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会处罚吗? (10:13:50)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我经营一家修理厂,年营业额大概40万元左右,想咨询下,我是不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0:14:19)
    (嘉宾)陈军 回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您好,请问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怎么确定的? (10:17:24)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改为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请问纳税人是否需要专门申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事项? (10:18:16)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在按季申报时,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填报申报表进行免税申报。
    问题:你好,公司接受捐赠的一批手提电脑,请问能不能计提折旧?折旧额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20:53)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的资产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请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10:21:20)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问题:你好,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的如促销费,推广费要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0:21:48)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问题:您好,请问以折扣价向客户提供了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如何怎么开具发票呢? (10:23:52)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问题:领导,想问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需要备案吗? (10:25:36)
    (嘉宾)陈军 回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批,但应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以及享受优惠情况等信息填入相应的报表中。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问题:你好 我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6:05)
    (嘉宾)陈军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9万元,其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问题:您好,我们公司逾期缴纳了社保,产生了滞纳金,请问这笔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0:27:02)
    (嘉宾)陈军 回答: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不予税前扣除,其他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问题: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10:27:31)
    (嘉宾)陈军 回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问题:我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我想请教一下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10:27:55)
    (嘉宾)陈军 回答: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的有效凭证是: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题:我们公司既销售货物,又在地税缴纳营业税,请问怎么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0:29:53)
    (嘉宾)陈军 回答:公司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贵公司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10:31:27)
    (嘉宾)陈军 回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问题:我想咨询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延期交纳税款? (10:31:59)
    (嘉宾)陈军 回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问题:请问,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 (10:32:41)
    (嘉宾)陈军 回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期前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问题:我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外购原材料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我们可否以购货方名义到服务大厅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0:33:20)
    (嘉宾)陈军 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到办税服务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只能要求销货方(小规模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我公司现处非正常户状态,恢复税务登记应如何操作? (10:33:53)
    (嘉宾)陈军 回答:你公司应填写《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申报缴纳税并接受罚款后方能恢复税务登记。
    问题:请问对残疾人自己修理单车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10:35:44)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你好,请问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10:36:17)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问题:您好,我个人承包商场的柜台,销售玩具,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10:36:53)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承包商场柜台的个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问题:您好,请问最新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是多长呢? (10:37:58)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我公司于2015年购置了一台旧印刷机,该机器已使用了79个月,请问我公司购置后的折旧年限为41个月,该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谢谢。 (10:39:10)
    (嘉宾)陈军 回答: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问题:我在乐东新办了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已办营业执照,请问到国税局办税务登记需要多长时间?现急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办理? (10:43:13)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开业税务登记是即时办理事项,只要提报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可即时办结。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认定。你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经备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方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请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能开具哪些发票呢? (10:43:47)
    (嘉宾)陈军 回答: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使用以下几类发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问题: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大? (10:44:12)
    (嘉宾)陈军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主持人)赵明: 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网友的提问尚未答复,我们将于访谈结束后进行解答,并在“在线访谈”栏目“历史访谈”中发布。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 (11:01:30)
    (嘉宾)陈军: 各位网友,衷心感谢您参与今天的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和纳税人今后通过在线访谈、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经常与我们进行沟通和交流,对我们的工作多多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纳税人、网友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大家! (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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