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Home
关于我们
About us
金瑞杰简介
金瑞杰文化
金瑞杰优势
总经理致辞
服务对象客户
您提供的资料
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
业务服务
The business
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
企业年检
公司变更
商标注册
许可证代办
减免税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股权变更
公司注销
财会资讯
Information
实时政策
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
企业年检
公司变更
商标注册
代办申请
财会新闻
人才招聘
Recrultment
在线咨询
Consult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13368989311
财会资讯
实时政策
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
企业年检
公司变更
商标注册
代办申请
财会新闻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首页
|
财会资讯
>
财会新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9-18 浏览次数: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上一篇: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下一篇: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
关于我们
|
工商注册
|
税务登记
|
代理记账
|
工商年报
|
税务年报
|
公司变更
|
公司注销
|
商标注册
|
许可证代办
|
减免税申请
|
一般纳税人申请
|
政策咨询
Copyright By Jinrui All Rights Reserved!
www.jinruijie.net
版权所有
Tel:0898-66249152 Phone:13368989311 Email:ycy@jinruijie.net QQ:295098512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5号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6楼(原海口市科工信局大楼)
海南金瑞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金瑞杰工商财务代理 海南省中小微企业一站式便携服务平台 琼ICP备14001008号-2
访问人数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