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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1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
 
(知识链接)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有何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目前执行标准为3.5万元。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单位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有条件限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残疾人就业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共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270号 )规定,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权威解读)
 
十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为您梳理和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部署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产业培育计划,海南地税根据互联网产业、热带高效农业、低碳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医疗健康产业、会展业、海上油气开发及相关产业、生物制药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以及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等十二个产业发展特点,认真梳理每个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海南经济发展。地税周刊从7月3日开始逐期予以发布,本期继续为您解读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经营过程中代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门票等支出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我公司是一家美术馆,举办美术展览收取的门票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在营业税方面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从事旅游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
5.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我公司聘请了部分残疾人士,请问支付给残疾人士的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旅游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有:(1)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2)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8.旅游景区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六条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9.旅游业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旅游业小微企业还有其他税种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商品房销售情况不理想,为吸引购房者出台了“凡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约定几年内每年平均返还本金”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给予打折优惠。该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均认为企业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扣除返还购房本金部分及打折优惠金额。
税法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因此,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不得扣除返还本金部分。而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直接予以价格折扣的,并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可按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建筑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实施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2年9月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设某小区一期工程,工程总价款71561598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3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7月底竣工,2014年8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经核查,竣工验收时,A公司已经累计收到B公司支付工程款40093118元,同时开具建筑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但核查人员发现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开票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A公司在该工程合同竣工时,建设单位总共支付了40093118元工程款,施工单位每收取一笔工程款都是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不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对于合同约定付款但未实际收到的工程款,A公司不应当提前开票纳税。
   税法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付款期限的,则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未约定的,则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经营过程中,建设方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实际付多少工程款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3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71561598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3日后,该工程全部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本案中,A公司应当补申报缴纳31468480元(71561598元-40093118元)工程款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地税服务台)
携手地税“零距离” 五招教你“不失联”
 
一、如何拨打海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省内用户拨打电话12366转2号键;
2.省外用户拨打0898-12366转2号键。
二、如何关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12366“我要咨询”平台
登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为:www.tax.hainan.gov,点击“我要咨询”,即可在线咨询税收政策问题,一般问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如何查找添加海南地税“QQ在线服务”平台
1.电脑或手机下载“QQ”软件并安装,注册QQ帐号。
2.运行QQ程序,在登录界面输入QQ帐号、密码进入QQ程序界面,点击其中的“查找”按钮。
3.在弹出的查找框中输入需要添加的QQ号——1457751426(昵称:hnds12366),点击“查找”按钮,出现搜索结果后,点击“加友”按钮进行好友的添加操作。添加好友“hnds12366成功后,即可即时进行QQ在线咨询税收政策问题。
四、如何关注“海南地税”微信税务局
(一)登陆个人微信账号→点击右上角“添加朋友” →选择“查找公众号” →输入“海南地税”或“hainandishui” →点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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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
1、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12366-2;12366-2-4-1。
2、税收违法举报电话(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66969110。
3、税收干部违纪举报电话(检举税务干部违纪行为):66969050。
4、纳税人端税务软件支持电话:66969152。

    5、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联系电话:6696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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