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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对涉及本行政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省、市(县)分级负责制,实行省工商局统一领导,省工商局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省工商局承担监察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密切关注本机关出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省工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以市县、洋浦开发区工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县、洋浦开发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工商局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四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与本单位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五)未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承担监察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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