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一是明确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商业银行的条件。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均可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申请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程序。《条例》规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即时予以公示。
三是《条例》规定5种情形应办理退付:违法执收的;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退付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按规定应由财政安排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付处理。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