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适应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需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下列文书:
(一)受理纳税人各种税务事项申请时出具的确认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领取通知单、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确认文书。
(二)纳税人申请的备案、审批税务事项出具的结果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其他结果文书。
二、业务专用章式样
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字体为宋体,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中央位置为阿拉伯数字编号,下方为“业务专用章”字样,其中涉及电子印章的业务统一使用编号为“1”的业务专用章,其他业务专用章按使用部门分别进行编号。
三、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的业务专用章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启用。各市县国税局在以上业务范围的原有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