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Ⅱ、工作环节和主体程序
一、海口(三亚)局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岗--税务所长岗--税务分局长岗
二、其他市县局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岗—业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务分局长岗--征管科长岗—市县局长岗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需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大厅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相关事宜。(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系统核查不存在欠税和未缴销发票情况的,在办税大厅就可办结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需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大厅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相关事宜。(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系统核查不存在欠税和未缴销发票情况的,在办税大厅就可办结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二、发票缴销
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如有发票未进行缴销,需要持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到办税大厅进行缴销。
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如有发票未进行缴销,需要持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到办税大厅进行缴销。
三、清缴税款
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如有税款未结清,需对税款进行清缴。
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如有税款未结清,需对税款进行清缴。
四、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资料提交。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资料提交。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