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二、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即集资房),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发布前(即
三、对其他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照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四、关于滞纳金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适用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31号)下发前,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