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海南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3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工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核定征收条件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核定征收前置程序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后进入核定征收流程:
(一)在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因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进入核定征收流程。
(二)对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主管税务分局已下达清算通知,但未能如期报送清算资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进入核定征收流程。被公告企业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列入A级等次。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二款“擅自销毁账簿”、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直接进入核定征收流程。
三、核定征收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实行“二级”审核制,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后报市县区局审定。具体如下:
(一)对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审批表》(附件1),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小组审理。证明材料如下
:
1.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擅自销毁账簿”、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核查报告》(附件2)等相关资料。
2.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和第五款情形的,相应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处罚文书、公告证明等相关资料。
若属于应清算项目的,前述资料可不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二)主管税务分局清算审理小组召开审理会议,经过集体合议后,出具审理会议纪要(附件3),根据会议纪要决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审批表》签署意见,上报市、县、区
地税局(税政部门)。
(三)市县区地税局税政部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上报市县区地税局清算审理委员会。市县区地税局清算审理委员
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决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审批表》签署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下发主管税务分局执行,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
内向省局报备。
(四)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审批表》后,对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4);对不同意核定征
收的,按据实清算方式处理。
四、核定土地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税款的确定,实行主管税务分局一级审定制,并向市县区地税局报备。具体如下:
(一)主管税务分局在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算人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3号)的规定,核实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审核报告(初审)》。(附件5
—附件8)。
(二)主管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小组召开审理会议,对核定税款情况进行审议,经过集体合议后,出具审理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决议,形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审核报
告(审定)》,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地税局报备。
(三)市县区地税局按季度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清单并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审核报告(审定)》送交辖区稽查局,列入稽查局案源库。
五、下达缴纳税款通知
主管税务分局应根据会议纪要决议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6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及时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
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9)。若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送达。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审批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核查报告
3.会议纪要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审核报告
6.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计算表
7.销售收入审核明细表
8.可售建筑面积审核明细表
9.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