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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解读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次数:8
 
一、      本公告所指“普通发票”指哪些发票?
本公告所称普通发票,是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印制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以及纳税人依法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不包含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专用行业发票。
二、     纳税人领用发票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发票时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的合法性,因此《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领取发票前,须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真实性。
(二)为避免浪费,防止纳税人积压过多发票库存,提高纳税人发票使用效率,《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纳税人续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两种发票统称机打发票)的条件,即纳税人目前机打发票结存低于上一次领取机打发票当日可领取机打发票最大数量的25%时,可续领机打发票。纳税人续领机打发票前,可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当前是否可以续领机打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关于“严格缴销管理”的要求,《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将截至上月末已开具红冲、作废机打发票的全部联次进行验旧缴销后,方可续领机打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规定,《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明确了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不得领取发票;如果非正常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依法做了非正常户解除,则可按照规定正常领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限量供应、停止供应发票。
三、纳税人每次可领取多少数量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关于发票发售数量的规定,非冠名发票企业,每次可领取不超过3个月使用量的发票,因此《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纳税人每次可领取机打发票的数量,除首次领取数量有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续领机打发票的数量按照“多用多领”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实际开票情况由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计算,既能满足纳税人领用机打发票的正常需求,又能提高纳税人机打发票使用效率。
四、纳税人可领取哪些种类的发票?
(一)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分为两大类: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又分设有奖发票和无奖发票,其中有奖发票适用范围为餐饮、住宿和娱乐业,无奖发票适用范围为除餐饮、住宿和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适用于娱乐、餐饮及旅店业,无此业务经营范围的纳税人不得领取该种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将定额发票的适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因此《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使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不得同时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但考虑到我省大量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物业费、租赁费等较大金额机打发票,同时又实际需要使用大量小面额《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满足停车收费需求,故《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使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领取一定数量的10元面额(含)以下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五、机打发票应当使用什么系统开具?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30号)第三条“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的规定,为明确纳税人开具机打发票所需使用的系统,《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机打发票必须使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六、单位和个人接受机打发票应注意什么?
照《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30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机打发票时,应及时查验机打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
七、发票“作废”和“红冲”如何处理?
发票作废和红冲是纳税人在使用机打发票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情况,为明确纳税人作废、红冲发票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因开具错误、业务取消等原因需要作废机打发票的,可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当月作废、跨月红冲”的原则进行相应操作。
八、发票如何缴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关于“严格缴销管理”的规定,验旧缴销发票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业务也是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的过程。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定额发票不再实行验旧缴销;机打发票则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处理,机打发票初次领取之日起180天内,实行验旧缴销;满180天后,不再实行验旧缴销;有涉税违法违章处罚记录的纳税人,自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180天内,期间开具的机打发票实行验旧缴销。
九、纳税人是否需要报送发票月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的规定,报送发票月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随着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送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所有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打发票使用情况;个体经营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报告每月定额发票使用情况,其当月领取的定额发票计入该月发票使用情况,当月已领取而未使用完的定额发票(限整本未用)可在月底前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特定缴销;单位登记纳税人需每月向税务机关报告上月定额发票使用情况。领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报送冠名发票使用情况。
为规范《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送管理,《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7月21日起实施,《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送规则衔接按以下方法处理:全省各市县区(琼海地区除外),自动生成发票月报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份继续报送本单位7月份《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2014年9月份起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发票月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手工发票月报类个体经营纳税人,截至7月31日未使用完的结存定额发票会同8月份新领取的定额发票,将自动计入该纳税人8月发票使用量;预计8月底仍未使用完毕的结存定额发票(限整本未用),纳税人可将在8月底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特定缴销,特定缴销的定额发票将从该纳税人8月发票使用量中自动扣减。
十、 公告的适用对象及生效日期?
《公告》公告适用于依法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公告内容自2014年7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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