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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6-08 浏览次数:
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
1.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执行期限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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