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