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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充分体现个性化服务和分类服务的特点,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办税服务厅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服务对象: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 (二)确定为县级以上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 (三)身有残疾、年老体弱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纳税人; (四)来自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纳税人。 第五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第六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