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Ⅰ、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的20%的,如果按期缴纳税款的,视为已申报,对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的20%的,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中,如果本期发生销售行为(即有收入),则必须进行申报,没有销售收入,可以不申报。
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1、及时性。
纳税人、操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早报事宜;
2、全面申报。
纳税人、操缴义务人的报表和有关资料要齐全、完整,报表内的申报项目要填报齐全完整;
3、如实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如实全面地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隐瞒有关的数据和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