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一、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携各种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相关资料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一)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按月申报,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金融业(不含典当业)营业税按季申报,于次季度第1月的1日至10日内申报;
2、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按年计算,于季度终了后1日起至15日内申报,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
3、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的,应在次月7日内申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按月计征,于次月7日内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于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
5、印花税分自行贴花与按月汇总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于注册资金到位时缴纳,按月汇总缴纳的,在次月10日申报。
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次申报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申报。
7、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终了后1—10日为申报期限。
8、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缴纳的,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每季度终了后1—10日为申报期限;依据房屋出租缴纳的,按月申报缴税,在次月10日前申报。
(二)纳税人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资料、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各类税(费)的具体申报资料有: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SB001)
(2)发票领用存月(季)报表(SB001-1)
(3)月(季)财务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SB002)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SB003、SB003-1-11)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04)
(4)季度或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5)
(2)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SB005-1)
(3)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SB005-2)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5-3)
(5)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5-4)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SB006)
(7)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07)
(8)其他相关资料
4、代扣代缴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用)(SB019)
(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代扣代缴用)(SB019-1)
(3)______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20)
(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SB036)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6)票款结报手册
(7)其他相关资料
5、其他各税应报送的资料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SB008)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SB009)
(3)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SB010)
(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SB011)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SB012)
(6)印花税纳税申报表(SB013)
(7)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SB016)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查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受理、签收申报资料,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及时,并登录信息。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当场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报,对于逾期申报的,按“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进行处理。
(二)邮寄申报
收到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时,经签字后,进行剪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对未通过审查的,将其资料进行申报处理后,移交纳税评估环节。
(三)电子申报
由于电子申报尚无法律保护依据,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还必须将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申报资料的纸质文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或邮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纳税人的纸质文书数据为准。
(四)对申报数据应定期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录入错误的,及时进行纠正,以保证应征数据的完整与准确。
(五)应定期制作《逾期未申报清册》(SB023)和《逾期申报清册》(SB024)。
三、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