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法律依据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权限
1、海口市、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他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政处)负责审批全省范围内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及除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外的其他市县所辖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程序及期限
(一)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即时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或受理的处理决定;
3、决定受理时,所在地市县局税政管理部门安排实地调查,于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调查意见。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程序
1、纳税人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即时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或受理的处理决定;
3、所在地市县局税政管理部门安排实地调查,于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调查意见。并于2日内将申请资料移送省国税局税政管理处;
4、省局税政管理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作出审批意见。
附送资料
(一)新认定一般纳税人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报告、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企业销售合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包括税负变动说明)。
(二)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报告、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企业销售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前一申报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包括税负变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