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企业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您好,根据财综[2012]68号第一条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综[2012]68号第五条规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缴纳?费率多少?怎么计算?
答复:您好,根据财综[2012]68号第二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中销售额怎么确定?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答复:您好,根据财综[2012]96号第一条的规定:“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四、文化事业费有缴纳期限吗?
答复:您好,根据财综[2012]68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免征吗?
答复:您好,根据财综[2012]96号第三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什么时候办理缴费登记?
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0号的规定: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