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今年因机器设备维修,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施工单位2000元的安全施工保证金,现因施工单位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扣去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元,也就是说工程施工完毕我公司致需要退还1000元给施工方(跟维修款结算与支付没有关系),我公司会计上将其做营业外收入处理,请问这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另外涉及其他税种的处理。 注:我公司是接收劳务方,这1000元收入不属于提供任何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涉税事宜,请您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