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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附全文)
发布者:金瑞杰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95
日前,海南印发《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与程序、支持措施作出说明。《办法》自10月22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经认定后将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进行管理。入库的企业,由市县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市县财政根据科技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全文如下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设立,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经我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经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监督指导。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理、审核、认定、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遵循企业自愿、产业导向、择优认定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二)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企业根据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
(二)企业拥有经备案或认定的内设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三年内牵头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程序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结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全部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须当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通知。省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材料、时间要求等。
(二)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选择办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评价、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交下列电子版材料(光盘):包括企业职工人员清单(备注是否科技人员)、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科技人员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企业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等证明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定。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确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连同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审核,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发布公告,予以备案;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经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进行认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按照《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由市县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市县财政根据科技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每家入库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在省重大科技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
第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等,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收回已拨付奖励经费,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公告。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公告,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在认定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错误,根据《海南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不予或者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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