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鼓励和吸引境外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引》。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证书中加注“有效区域:海南自由贸易港”,证书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评价方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不适用本办法。参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暂不执行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的可免试部分科目的政策。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通知、考试报名、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等相关信息均可参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cctaa.cn/)公告。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
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44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面向境外人员开放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法工作、居留或有意愿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居留的境外人员以及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境外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学识和能力的证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对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对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负责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评价方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外人员,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第七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按报考有关规定向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二)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三)外籍人员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表单及材料。
第九条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对境外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放准考证。境外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境外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使用规定的考试文具,并按照要求作答。
第十一条 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海南自由贸易港
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
职业资格考试指引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