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需求一站式便携综合服务平台 海口工商局-海口税务局 会计从业协会 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 海口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海南省商会协会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发布者:金瑞杰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114

问: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Copyright By Jinrui All Rights Reserved! www.jinruijie.net 版权所有
Tel:0898-66249152  Phone:13368989311  Email:3348803326@qq.com  QQ:3348803326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5号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6楼(原海口市科工信局大楼)
海南金瑞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金瑞杰工商财务代理  海南省中小微企业一站式便携综合服务平台  琼ICP备14001008号-2
访问人数